您当前位置: 唯学网 » 司法考试 » 案例专题 »

司法考试诚信案例分析介绍

司法考试诚信案例分析介绍

唯学网 • 教育培训

2015-11-24 14:59

司法考试

唯学网 • 中国教育电子商务平台

加入收藏

案例分析千变万化,各位考生只有通过大量做题把握住里面的规律后才能在司法考试中得心应手。之前为大家介绍了环境资源现实案例,现在为大家介绍司法考试中关于诚信的案例。希望小编的付出能对大家2016年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案例一、【口头约定不靠谱 不签合同纠纷多】

案情:经孙某联系,某渣土公司租用姬某的挖掘机进行土方挖掘作业,总时长为62.5小时,并约定价格为240元/小时,租金合计15000元。因某渣土公司欠姬某租金10000元未付,姬某遂诉至法院。某渣土公司认为其与姬某不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姬某的挖掘机由被告孙某联系,应由孙某承担责任。经查,姬某与某渣土公司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姬某的挖掘机系孙某联系,而孙某曾系某渣土公司的工作人员。

审判:法院认为:案涉工地的土方工程由某渣土公司承包施工。虽姬某与某渣土公司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但从姬某的挖掘机在某渣土公司所承包的工地实际施工的行为,能够认定姬某与某渣土公司之间存在挖掘机租赁关系。某渣土公司虽辩称孙某亦是承包人,但并无证据加以证实,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实孙某系代表某渣土公司联系案涉土方工程建设事宜,因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渣土公司承担。遂判决:某渣土公司给付姬某租金10000元,并驳回姬某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姬某与某渣土公司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与孙某存在口头约定,而孙某系代表某渣土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认定姬某与某渣土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某渣土公司以没有书面合同而否认双方的合同关系,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买方:收货要当心 不提异议直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卖方:维修要及时 不解决质量问题无权要求质保金】

案情:某宾馆向某家具公司订购家具,约定家具验收合格后,付总货款的90%,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家具质保贰年,终身维修。家具安装完成后,某宾馆即开始营业。后因家具质量问题,某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向某家具公司提出,某家具公司维修后问题仍然存在。实际供应货物总价款为17万元,某宾馆已付8万元,尚欠某家具公司货款9万元未付。某宾馆主张家具存在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某家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宾馆支付全部余款。

审理:法院认为,家具交付后,虽未经某宾馆验收,但其已经实际使用,应视为家具已经其验收合格,某宾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某宾馆未举证证明其在实际使用前提出质量异议,但因其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则对于其提出质量问题,某家具公司应予以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双方约定留10%质保金一年付清,现宾馆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质量异议,而某家具公司至今未能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了家具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其无权向宾馆主张支付质保金,其应在修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再行主张支持质保金。遂判令:某宾馆支付某家具公司货款7.3万元。

评析:1、买卖合同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将存在质量问题通知买受人。未通知出卖人且已将标的物投入使用的,应当视为验收合格。2、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之后,出卖人没有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标的物的价值和使用效果的,无权主张支持质量保证金。

以上是对司法考试诚信案例的具体介绍,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案例请密切关注唯学网司法考试案例专栏。


0% (0)
0% (10)
已有条评论